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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办理对象及范围: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3、办理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或双方属于本区居民;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自愿并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予以更正;集体户口需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双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为“有配偶”或“已婚”。
(2)、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为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4)、各自持有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版,彩色)。
4、办理程序:受理申请——审查询问——登记发证
5、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6、费用情况: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对
7、办理部门名称:抚远县民政局 一楼离婚登记
8、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 下午1:30—5:00 (节假日休息)
9、联系电话:0454-2132927-6207
10、办理人员:张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