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抚远县交通运输局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1999年10月31日2004年8月28日两次修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赔偿、补偿费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2〕52号)
办理时限: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办理条件:一、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运输单位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三、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
五、对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通过的车辆,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相应单位提出申请;
二、交通运输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交通运输局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业务咨询电话:0454-2132412
办理地址:抚远县平安街136号 抚远县交通运输局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扫描件);2、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扫描件);3、通行方案(扫描件);4、车辆载货照片(扫描件);5、技术评价报告(特大型货运车辆必传);6、安全运输承诺书(扫描件)。
规范格式文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