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抚远县交通运输局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1999年10月31日2004年8月28日两次修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赔偿、补偿费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2〕52号)
办理时限: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办理条件: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
四、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相应单位提出申请;
二、交通运输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交通运输局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业务咨询电话:0454-2132412
办理地址:抚远县平安街136号 抚远县交通运输局
审批所需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扫描件);2、法人身份证明(扫描件);3、施工方案(扫描件);4、设计图、平面图、实体影像图(扫描件);5、技术评价报告(扫描件);6、安全保障措施方案(扫描件);7、处置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