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
办理税务登记
二、设定依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开业登记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执业证件
(二)属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税务登记实际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
(三)属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地税部门征管范围内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五、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4.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产权证、租赁合同、协议);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一份;
6.房屋、土地的证照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以上材料格式要求纸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六、办理地点
抚远县地税局一楼办税服务厅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地址:抚远县长江路
咨询电话:213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