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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待遇调整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办理地点: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
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二)《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处负责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所需材料
(一)在金保工程网上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省厅调整退休金的文件要求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特殊待遇调整时需提供人事档案。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抚远县政府网(http://www.www.whhsyx.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监督检查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联系电话:213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