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办理地点: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
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股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劳鉴专家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12号)规定:各市(地)、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原委托市(地)、系统代为鉴定收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73号)规定:养老保险处负责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
(四)《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1号)。
三、鉴定条件和标准
(一)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的正式申请报告;
(三)参鉴人员以往病历、医疗终结诊断;
(四)《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册》(一式二份和电子板)、参鉴人员个人要填报的《劳动能力鉴定表》(每人一份)。
五、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厅组织,各地市只负责报名。
六、审查与决定
县人社局将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报送省厅,省厅根据各地市人员数量安排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人数,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县人社局依据省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办理退休手续。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抚远县政府网(/)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九、收费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1号),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地级每人次260元,复鉴每人次省级400元、地市级360元。
十、监督检查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联系电话:2132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