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办理地址】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人口计生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咨询电话2136081.
【办理条件】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符合本项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少数民族的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符合本项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八)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所需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已有子女情况声明;
(四)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五)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
(六)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七)《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
(八)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九)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的真实性,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准予生育的答复,并发给《计划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办结时限】
一个月内,需要做病残儿鉴定的,审批时间延长一个月。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