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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 再生育审批 | ||
| 实施主体 | 1.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2.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批 | ||
| 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行政许可) |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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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依据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通过) 《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项目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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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八)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通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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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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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咨询电话 | 0454-2136081 | 监督电话 | 0454-2126699 |
| 邮寄地址 | 抚远县卫生大厦四楼 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业务咨询邮箱 | fyxrkjsj@163.com |
|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 | 申请人申请,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原历次婚姻的离婚证明; 3.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独生子女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其本人是独生子女证明及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格式文本 | |
| 再生育审批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