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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
| 事项名称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行政审批)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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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 | ||
| 审批类型 | 行政审批 | 收费项目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
| 办理程序 |
第六章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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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 |
申报材料: 1、 国外引种贸易合同或协议书 2、 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3、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4、 隔离式种或集中种植计划、种植地点及相关资料 5、 首次引进的,须提供国外病虫疫情资料 6、 再次引进的,须出具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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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咨询电话 | 0454-2132903 | 监督电话 | 0454-2132509 |
| 邮寄地址 | 抚远县农业局 | ||
| 注:请仔细阅读告知单内容,并将材料准备齐全后点击下一步开始申请。 须送达原件的材料,按照一次性告知单中的邮寄地址邮寄或者送达到抚远县农业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