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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实施主体 | 抚远县规划局 | ||
| 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 ||
| 流程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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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项目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批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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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1、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 2、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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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大厅递交申请; 二、规划股初审; 三、主管局长审核; 四、局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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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咨询电话 | 0454-2176877 | 监督电话 | 0454-2132826 |
| 邮寄地址 | 抚远县迎宾路68号 抚远县规划局 | 业务咨询邮箱 | fyxghj@126.com |
|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 | 一、在乡、村庄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1.乡镇建设申请书(行政大厅填报)。 2.提供所在乡村经批准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及村委会意见(建设单位报送)。 3.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国土局)。 4.建筑效果图,施工图(平、立、剖面,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筑设计单位)。 5.建设项目位置及周边带有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单位资质证书(测绘单位)。 二、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1.住宅建设申请书 2.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3.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4、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
规范格式文本 | |
|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