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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别: |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注册 | ||
| 实施主体 | 抚远县畜牧兽医局兽医股 | ||
| 事项名称 |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注册(行政许可) | ||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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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发布) 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 三、《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项目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时限:执业兽医15日;乡村兽医7日 |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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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执业兽医 (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2年的; 3、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二、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部门对材料予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 ||
| 业务咨询电话 | 0454-2132726 | 监督电话 | 0454-2132360 |
| 邮寄地址 | 抚远县正阳路214号 抚远县畜牧兽医局 | 业务咨询邮箱 | |
|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 一、执业兽医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 二、乡村兽医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第七条 | 规范格式文本 | |
| 注:请仔细阅读告知单内容,并将材料准备齐全后点击下一步开始申请。 须送达原件的材料,按照一次性告知单中的邮寄地址邮寄或者送达到抚远县畜牧兽医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