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办理地点:抚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领导、局长
二、行使权力和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70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至5%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
三、缴纳范围和标准
(一)缴纳范围
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且施工单位为我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县工商局注册的建筑施工单位。
(二)缴纳标准
缴费基数按照建筑施工合同上列示工程总造价的金额确定,缴纳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5%。
四、所需材料
建设单位在缴纳工资保障金之前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作为缴费资质和缴费基数的认定依据,并持《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建设银行缴费。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加盖公章、法人印鉴。
1、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A应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应补报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六、审查与决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程序
1、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缴费基数及缴纳金额后,由承办人B复核并开具缴费基数审核单报局长审批。
2、承办人A以开发单位到建设银行缴费的回单票据为依据填写缴纳审查意见书并核准,交由开发单位。
3、承办人A负责归档备查。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程序
1、监察科室受理投诉举报案件,认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符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条件的,承办人A出具启动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将相关案件处理材料及启动意见转交办公室。
2、承办人A对相关案件处理材料及启动意见进行初审,如调查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材料齐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同时出具启动支付意见书,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承办人A在责任单位现场监督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启动之后向责任单位开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书》,责任单位必须在一个月限期内补缴启动的农民工保障金金额。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程序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满60日后,承办人A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监察科室审查该项目返还保障金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并出具初步返还意见提交办公室。承办人A审核后确认满足返还条件的,报局长审批。经局长批准后出具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告知原因。
3、确认后符合返还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劳动保障监察局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返还用工单位。
七、办理时限
(一)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即时办理。
(二)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调查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自受理之日即时办理启动事宜。
(三)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提供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返还条件的3日内办结。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抚远县政府(/)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联系电话:213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