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核准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办理地点: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 任 人:领导班子、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
二、核准权利行使依据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二)《抚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编[2010]26号)规定就业保险股负责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抚远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
三、核准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便就近就医;
2、符合卫生机构评审标准,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评审或认定合格;
3、遵守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统筹地区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
1、《抚远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审表》一式两份;
2、《抚远县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物价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评审等级标准的证明材料;
6、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7、自检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承办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应补报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组织局内相关人员实地核查,形成意见经集体研究后,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局长审批,下发文件,同时抄送抚远县医疗保险局,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发放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审后核发的《抚远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年审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定点医疗机构,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取消该单位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抚远县政府网(http://www.www.whhsyx.com/)长期公布,认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任追究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联系电话:2132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