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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指南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变更条件: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机构: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
办理时间: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联系人:张辉祥
联系电话:0454-2132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