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二、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三、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抚远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抚远县国税局寒葱沟分局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地点及电话:
抚远镇迎宾路66号 电话:2132621
抚远县寒葱沟镇国税局 电话:2199966
八、应提供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九、办事程序:
(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2)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3)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