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安置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进中省直单位安置的条件
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在中省直单位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二)进机关单位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自愿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营职(含营及技术10级,下同)以下转业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
二、安置办法
对团职(含技术9级及以上,下同)转业干部,采取考核打分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对营职以下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文写作与处理》。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获二等功以上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三、安置程序
(一)填报志愿
按照公示的安置计划,对应职级填报志愿。每人允许填报6个志愿。其中,机关单位2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单位2个。
专业技术干部填报志愿应与其在部队所从事的专业相近。
少数中省直机关单位另有专业、文凭等特殊要求的,填报该单位的军转干部需符合其相应条件。
(二)资格审查
省军区、武警省总队、省公安现役部队转业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所移交的军转干部进行资格审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复审认定。
(三)统一考试
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军转干部(含拟进中省直单位在哈尔滨市以外市(地)、县(市)下属机构的)按省军转办发放的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核打分
考核打分由省军转办组织有关部队转业办进行实施。填写《团职转业干部考核表》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考核表》并签署意见,省军转办复核认定。
(五)择优分配
省军转办依据军转干部本人填报的志愿,按照考试、考核分数择优分配;对个别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接收单位,经省军转办批准,可进行专业知识测试,并将其分数与考试、考核分数相加,根据总成绩择优录用。
进中省直单位在哈尔滨市区以外市(地)、县(市)下属机构的,依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分数择优安置。
中省直单位在完成安置计划后,可根据需要在计划外选择接收军转干部,但须向省军转办出具正式接收函。
(六)公示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考试考核分数、双向选择结果和择优安置名单,由部队转业办向军转干部公示3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附件:
1、考核项目与记(加)分标准
2、团职转业干部考核表
3、营职以下转业干部考核表
附件1
考核项目与记(加)分标准
一、团职转业干部考核项目与记分标准
(一)立功受奖
1、在抢险救灾、疾病防治、拥政爱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获部队师级及以上单位或地方市(地)级及以上单位先进个人称号的一次记3分,二次以上记5分。
2、获大军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的记10分,二等奖的记7分,三等奖及以下的记5分。多次获奖的,按两次等次高的奖项记分。
3、荣立三等功的一次记5分,二次记8分,三次以上记10分。
4、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记20分。
5、荣立一等功的每次记30分。
6、获大军区级及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记40分。
(二)特殊岗位和艰苦边远地区
1、从事飞行和潜艇工作满8年的记2分,满10年的记4分,满15年的记7分,满20年及以上的记10分。
2、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8年的记2分,满10年的记4分,满15年的记7分,满20年及以上的记10分。
上述所从事的特殊岗位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安全飞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者,除记相应分数外,其飞行年限最高只记4分。
3、军龄
每年记1分,从入伍年份算起,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
4、资历
转业前任正团职军、政主官的记2分。
5、任职时间
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记3分,副团职记2分。
以上各项考核项目累计计分。
(三)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加分项目与标准
1、立功受奖
(1)荣立二等功的每次加20分。
(2)荣立一等功的每次加30分。
(3)获大军区级及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加40分。
二、特殊岗位和艰苦边远地区
特殊岗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加分办法同团职转业干部记分办法。
军转干部立功受奖情况,必须在本人档案中有原件、有记载,复印件不予认可。因同一事迹获两次以上奖励的,按最高奖励记(加)分,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