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著名商标办理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申请条件:(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其住所必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所有人或独占许可使用人;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五)对注册商标未满三年的,如企业具有突出区域优势特色、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发展潜力,省外有被侵权诉求,产品出口创汇等项条件,可以认定为著名商标。
办理材料: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向所在市(地、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争创著名商标的简要情况介绍;
(四)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
(五)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投入、设备概况介绍;
(六)近三年来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中的情况和结果;
(七)前三个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或产值、市场占有率、利润等量化指标说明,并附依据;
(八)商品销售区域情况;
(九)与同类企业横向比较的有关资料;
(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人员情况;
(十一)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连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市(地、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抚远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辖区申请人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二)对申请商标进行初审,做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意见;
(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
办理机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申请机构:抚远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办理时间:市(地、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应当依据认定标准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联系人:赵健军
联系电话:1384548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