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是从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资格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
甲级《评价证书》的办理手续:
申请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考核登记表》,按表中的要求填表,一式三份,将填好的表依次报送申领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审查意见,由国家环保局负责核发。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乙级《评价证书》的办理手续: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应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写后,依次报送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989年9月2日]国家环保局《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89)环监字第281号]
是否代办: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