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主体
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自1987年2月1日起施行);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审批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6)用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4)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6)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
五、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办结。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
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证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3.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审核材料,现场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人整改。4.整改后,考核组出具考核报告;
5.主管副局长签批。不予核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决定核准的,出具《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人交费、领取证书)并公告。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1.证书费,每证10元;
2.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复查每项150元;
3.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八、承办及监督科室
综合股:0454-2132874;
法规股:0454-2132191。
九、办理地点
抚远县抚远镇平安街162号(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