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主体
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三、审批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
四、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
2.申请新证人员需提交1寸免冠彩照、学历证明复印件;申请补换证,申请人需提交1寸免冠彩照;
3.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
五、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
2.综合股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若前置件不齐全,综合股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证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3.主管副局长签批。不予核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决定核准的,出具《计量检定员证》(申请人交费、领取证书)并公告。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1.证书费,每证10元;
2.考核费,每项310元。
八、承办及监督科室
综合股:0454-2132874;
法规股:0454-2132191。
九、办理地点
抚远县抚远镇平安街162号(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