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专利申请受理须知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办发[2007]33号)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二、受理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三、受理范围
1.接收的文件
A、接收国内单位或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B.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不接收的文件
A、不接收境外申请人直接递交或通过涉外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
B.不接收PCT申请;
C.不接收分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D.不接收申请人递交的中间文件。
四、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打字或印刷;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6、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五、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简介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文件填写应当中文,并且必须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请详细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至28条。如需下载表格请登陆www.sipo.gov.cn网站。
六、办理费用减缓手续
1、费用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2、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3、 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要求
(1)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2)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
(3)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应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部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市)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4)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5)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4、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的情形
(1) 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2) 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3)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4)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5) 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6)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7) 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七、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抚远县工信局
联系电话:2177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