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核准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办理地点: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 任 人:领导班子、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
二、核准权利行使依据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二)《抚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编[2010]26号)规定就业保险股负责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抚远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
三、核准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便就近就医;
2、符合卫生机构评审标准,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评审或认定合格;
3、遵守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统筹地区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
1、抚远县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服务的能力;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承办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应补报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组织局内相关人员实地核查,形成意见经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局长审批,下发文件,同时抄送抚远县医疗保险局。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发放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变更后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抚远县政府网(http://www.www.whhsyx.com/)长期公布,认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任追究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联系电话:2132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