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核准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办理地点: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保险股
责 任 人:领导班子、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
二、认定权利行使依据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跟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二)《抚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编[2010]26号)规定:就业保险股负责对抚远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
三、核准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核准变更:
(一)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
(三)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SP),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药品,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品种的定价标准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能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齐全,开展拆零药业务,提供24小时昼夜售药服务;
(六)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
(七)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验,从事商品质量管理、检验、调配处方、营业、保管、养护的人员经市(行署)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八)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药店的地理位置在定点医疗机构附近,或参保人员生活居住相对集中和交通便利的地区。
四、所需材料
1、变更前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前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变更前GSP证书复印件、变更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变更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变更后企业公章;
2.变更后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GSP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公章;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店房屋结构平面图和药店所在地理位置平面图;
7.药店所用房屋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复印件;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承办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应补报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意见,经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局长审批,下发文件,同时抄送医疗保险局。向申请单位发放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变更后的《抚远县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抚远政府网站(/)长期公布,认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联系电话: 213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