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活动的经营者需具有以下条件:
1、拥有3万元以上(含3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计量器具和收购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器等检测仪器。